從國家標準委獲悉,《地方標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經市場監(jiān)管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20年1月16日公布,3月1日起施行。
和此前地方標準管理的依據即1990年9月原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公布的《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相比,《辦法》內容全新,變化巨大。
《辦法》第三條對地方標準范圍和推薦性屬性的表述為:“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經其批準的設區(qū)的市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農業(yè)、工業(yè)、服務業(yè)以及社會事業(yè)等領域制定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钡胤綐藴实闹贫ǚ秶訌V泛,強制性地方標準不復存在。
《辦法》對于地方標準水平的要求十分明確。第五條規(guī)定:“地方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并做到與有關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蓖瑫r在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地方標準的技術要求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的,應當及時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廢止相關標準;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對于地方標準和市場的關系,相關表述也在第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第五條規(guī)定:“禁止通過制定產品質量及其檢驗方法地方標準等方式,利用地方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利用地方標準實施排除、限制市場競爭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按照《辦法》,地方標準的項目來源渠道更加多元。第八條的表述為:“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地方標準立項建議?!?
《辦法》對地方標準的管理更加嚴格,在地方標準制修訂程序的開放、透明、公平,內容的科學合理等方面均提出相應的要求。
《辦法》共二十九條,是對2015年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后我國地方標準化工作成果以及2018年新《標準化法》實施成果的總結,適應我國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需求。